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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艺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新闻。
2011-5-25 来源: 作者: 阅读:
在我国装饰材料行业里,木地板行业属于起步较晚,发展速度却很惊人的一个行业,经过短短20多年时间,木地板行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形成了多分类、多规格和多功能的产品结构,以及从生产、销售、铺装到售后服务等系统配套体系。中国已经成为了全球木地板的生产基地,产销量跻身世界前列。
截止到2010年,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木地板行业已形成年产量5-6亿多平方米、年销售额约600亿元和年增长15%-20%的大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预计今后每年还将以10%-15%的速度快速增长。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已有木地板生产企业2000多家,主要分布在浙江、江苏、上海、广东、云南、北京和东北等地。从业人员超过100多万人。
随着中国木地板行业的发展壮大,国家相关部委,及木地板行业比较发达的地区为规范和管理行业,先后成立了多家木地板行业协会,作为行业的主要管理者,他们为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市场行为,指导消费,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目前全国性的木地板行业协会有2家,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木地板流通专业委员会,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地板委员,地方性的协会有,上海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地板委员会、江苏木地板协会、福建木地板协会、浙江地板协会、浙江湖州南浔区木地板协会、江苏常州地板协会、重庆市地板行业协会、辽宁省家协地板专业委员会、沈阳地板协会、吉林省地板协会、甘肃省地板协会、湖南地板协会、云南工商联地板商会、湖北地板协会、山东省林产工业协会地板专业委员会、深圳市建材行业协会地板专业委员会等,以及各地级市成立的地板协会,在此不再累述。
总结中国木地板行业协会发展的模式主要有以下2种模式:
1、政府依附模式
在我国木地板行业协会的发展演变过程可以发现,木地板在中国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历史很短,规模不大,所以其间的行业协会没有在体制内存在的基础。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地板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01年,中国木材流通协会木地板流通专业委员会(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地板流通专业委员会前身)于2000年筹备成立,各地方木地板行业协会的成立时间更晚。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体制外行业协会的成立,前提之一就是在政府机构中挂靠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并由其对行业协会的活动进行业务指导。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与中国林产工业协会这2大国家级行业协会分别由国资委和国家林业局主管。由此政府主管部门便可直接参与行业协会的管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行业协会在自主意志上受控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由于行业协会发展的过程当中政府始终扮演着'控制者'和'被依附者'的角色。当前存在于行业协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行业协会或多或少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关联关系而导致其自主性缺失。
2、市场推动模式
由于近几年来,中国木地板行业呈现爆炸式发展,逐步在中国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地带,以及木地板市场比较旺盛的地区,出现了木地板企业的集群式发展。当地开明的政府管理者和民营企业家感觉迫切地需要协会这种组织形式规范当地快速发展的木地板生产国模和销售渠道,先后成立了地方性的木地板协会。这类地方性的木地板协会具有较强的民间性,在管理上自由放任,规范宽松。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企业自主推动,碰到同行业内部价格上的相互倾轧与产品质量问题时,木地板企业组织出于维护自身利益和市场秩序的需要,尝试着用行业自律的方式规范市场行业秩序。
应该说,随着中国木地板行业协会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渐发展起来,成为木地板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着行业发展。在标准制定、经贸活动、消费引导、市场规范、企业自律、人才培训中,都能看到这些地板协会忙碌的身影。中国木地板产业的繁荣,离不开各木地板协会的支持和辛劳。
在协会工作大力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大多数木地板行业协会由于所有制分割、部门分割等现象的存在,在发展过程中层次偏多、相互交叉、缺乏统筹协调等问题,使企业不得不多头入会,无所适从,主管部门为既得利益而有时争抢、有时推诱。此外,主管部门掌握着大量控制行业发展和直接管制企业行为的职能和手段。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的乱办乱管,行业协会有限的作用空间无助于企业的利益诉求,反而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同时反过来也制约了地板行业协会的发展空间。如何扬长避短,发挥中国木地板行业协会在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未来一段时期内,中国各地板行业协会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研究国外成熟市场经济社会中,根据经济模式及发展程度的不同,行业协会的发展及运营模式大致也分为两种:一种是英美的'民管'模式,即纯粹的民间组织体,该模式是宪政上自由结社权的充分展现,但它建立在稳固的经济基础和成熟的市场条件下,也受益或依赖于英美的自由主义政治、经济传统;另一种是德国和日本的'政社共管'模式,即以民间社会管理为主,但受到政府行政作用的明显推动并接受政府的行政监管。
在职能及对社会经济运行的作用方面,上述两种主要行业协会模式虽然各有偏重,但大同小异。行业协会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治理方式,是沟通政府与市场之间联系的桥梁,更是市场的润滑剂和减压阀,发挥着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降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成本、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共同发展等诸多作用,具体可概括三个方面:一是以为企业及行业提供服务为中心。二是影响、协助政府立法及制定产业政策。三是协助政府加强管理及为政府提供必要服务。
中国的木地板行业目前仍处于高速成长的初级阶段,虽然可以参照发达国家行业协会的发展模式,但也不能完全照搬。要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因地制宜,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木地板行业协会的发展道路。
1、发挥木地板协会的政府助手和参谋的职能
如果企业与政府存在着某种行政隶属关系,并进行部门管理的情况下,企业一般不需要行业协会,政府也没有必要将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只有当企业与政府没有隶属关系,而且对社会实行行业管理的时候,一个个企业才需要行业协会。中国的地板行业就是属于这种情况,由于起步时间短,除了少数国有木地板企业还受到当地政府的直接管理外,绝大企业都是民营和集体性质,没有主管单位。所以木地板行业协会在辅助政府管理行业方面,将大有可为。
木地板协会是木地板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主体地位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政府与协会是两个具有独立法人的主体,如何处理好他们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做到分工有序,是决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分工的总体性原则是:涉及到宏观、决策、规划等方面的事务由政府来行使,而中观和微观、执行与技术性的事务则由行业协会来承担,行业协会可以参与政府有关行业管理的宏观决策和规划方面的事务。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市场经济秩序的监控者,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的运行,防止行业垄断。政府管理行业协会应该是规章的管理、规范的管理,而不是具体业务和细节上的干预。
在参与政府决策过程中,木地板行业协会可以充分发挥自己两大独有的基础优势:信息传播优势和行动协调优势。协会可以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承办政府委托或授权的事项,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保持木地板行业的稳定和发展。
2、发挥木地板协会的为企业服务职能
木地板协会是木地板企业的联合体,他的主要职能是为成员企业提供各种各样能够带来实际利益的服务。此服务不应该是一个笼统的大概念,企业是否接受行业协会提供服务是一个选择的过程。在选择过程中,企业往往会从自身权益的获得程度来加以考虑。因此,以权益的获得程度为衡量标准,可以分为代表职能、维护职能与服务职能。其中,代表职能体现权益的整体性与权益争取的未来趋势;维护职能表现为权益保护的既得性与不可失却性;服务职能则强调权益潜在性与可选择取舍性。
目前,有关木地板协会的固有权能到底是什么,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将之分为基本职能与具体职能。基本职能是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具体职能表现为行业规划、行业统计和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等。第二种以相互关系中的角色定位为依据,将之分为行业协会固有职能、政府委托职能和行业协会参与职能。第三种以职能的'软'或'硬'程度为标准,认为'软'职能是代表职能、服务职能、沟通职能、统计职能、研究职能。'硬'职能是协调职能、监督职能、公证职能。
维系好木地板协会与企业良好关系的基本要求应该是:生产、加工和销售性事务由企业自行承担,即赢利部分由企业来进行;行业协会的任务是协助企业做好生产、加工和销售工作,为企业最大限度获取利益提供各种服务。当然,行业协会展开一些活动,可能也会涉及到赢利部分。但这种赢利,一方面不能与企业争利,另一方面又不能以赢利为目的,直接参与利润分红活动,他的工作仅仅是提供服务,维护企业的更大利益。
同时,木地板协会还可以通过参与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实现对企业的保护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业协会作为社会团体可以接受社会成员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行政诉讼;对受害的会员单位的行政诉讼提供物质和法律的帮助;
3、发挥木地板协会的消费市场导向职能
归根结底,对地板企业来说,销售是硬道理。消费者是企业的上帝,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消费者的支持。木地板行业作为新兴的行业,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地板行业同质化竞争日益激烈,各厂家更是使出浑身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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