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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新规:从三方面完善短缺药品采购工作

2019-10-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 阅读:

从中国政府网获悉,近年来,我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不断加强,取得积极成效,但仍面临药品供应和价格监测不够及时灵敏,药品采购、使用、储备以及价格监管等政策有待完善,违法操纵市场抬高价格现象在一些地方仍较突出,部分已出台措施尚需落实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更好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提出了六方面意见,分别是:提高监测应对的灵敏度和及时性;加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和用药规范管理;完善短缺药品采购工作;加大药品价格监管和执法力度;完善短缺药品多层次供应体系以及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值得关注点的是,在完善短缺药品采购工作方面,《意见》提出了三点,第一是落实直接挂网采购政策。对于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允许企业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监督指导地方既要完善价格监测和管理,也要避免不合理行政干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直接挂网价格的监管,及时收集分析直接挂网实际采购价格相关信息,定期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该项工作由国家医保局负责。

第二是允许医疗机构自主备案采购,对于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本省份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疗机构可提出采购需求,线下搜寻药品生产企业,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直接议价,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自主备案,做到公开透明。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按职责分别加强对备案采购药品的采购和使用监管。直接挂网采购和自主备案采购的药品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按规定进行支付。该项工作由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第三是严格药品采购履约管理。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定期监测药品配送率、采购数量、货款结算等情况,严格药品购销合同管理,对企业未按约定配送、供应等行为,及时按合同规定进行惩戒。加大监督和通报力度,推动医疗机构按合同及时结算药品货款、医保基金及时支付药品费用。(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短缺药品配送不得限制配送企业,不受“两票制”限制。(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商务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参与)不具备配送经济性的地区,在没有药品配送企业参与竞争的情况下,鼓励探索由邮政企业开展配送工作。该项工作由国家邮政局负责,国家医保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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