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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来源:全国能源信息平台 作者:全国能源信息平台 阅读:
为规范全市装饰装修垃圾处置,根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城管局起草了《西安市装饰装修垃圾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暂行办法共31条,所指装饰装修垃圾是指在建筑物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土、砂、石、砖、瓦、灰、水泥以及破损的木料、陶瓷、玻璃、金属、石膏、塑料等固体废弃物等。废弃的油漆、涂料、腻子粉等含有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及其容器等按照有害垃圾进行处置。
装修垃圾的处置应当集中堆放,专车转运,分拣分类、资源利用。遵循“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实现装饰装修垃圾“收集有主体、运输专业化、分类促利用”的总体目标。装修垃圾的排放实行管理人责任人制度。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无物业管理和无上级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小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城中村社区范围内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城中村和农村,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管理责任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人责任人。
已建成未交工并处于集中装修阶段的项目,建设方为管理责任人,组织对产生的装饰装修垃圾进行清运和处置。建成的住宅小区内的零散业主在装修改造中产生的少量(不大于5立方米)装饰装修垃圾,应由业主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运输到批准的处置场所。
对装饰装修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排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将装饰装修垃圾与危险废弃物混合排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不在指定地点投放或者随意倾倒装饰装修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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